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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贈與土地節稅規劃常見,但若涉及繼承時點,課稅基準恐出現差異。稅務局表示,民眾若因配偶贈與取得土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於移轉後2年內原贈與人死亡,該筆土地會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;未來再移轉時,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,應改以「繼承時」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。
稅務局指出,實務上常有民眾誤以為仍可沿用早期取得的低價現值計算,反而導致稅負錯估。近期即有一案例,原為丈夫持有土地,前次移轉現值為民國69年每平方公尺120元,後於99年透過夫妻贈與移轉給妻子,並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;惟同年10月丈夫過世,依規定須將該筆土地併入遺產課稅。